政采百科第114期:单一来源采购,哪些要审批?哪些要公示?哪些要论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有三种适用情形:第一种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第二种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第三种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作为一种相对来说比较特殊的采购方式,实践中,比较受关注的问题通常有:单一来源采购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吗?都需要公示吗?都需要论证吗?
第一个问题:单一来源采购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吗?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也就是说,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个问题:单一来源采购都需要公示吗?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也就是说,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一律是不需要公示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也不是都需要公示,单一来源的三种适用情形中,第二种和第三种是不需要公示的。因为第二种是紧急采购,既然时间紧急,再公示就是浪费时间。第三种是直接从原来的供应商处采购,公示就更没有必要了。
这里还需要对比一下批准和公示的不同。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情况下,只有单一来源采购的第一种适用情形需要公示;但对于批准,则三种适用情形都需要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个问题:单一来源采购都需要论证吗?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也就是说,论证意见是用来公示的。在不需要公示的情形下,论证也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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