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现有产品无法满足要求,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之前怎么做好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对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等都做了明确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让采购贴近供需双方实际需求?
成本、绩效、目标三位一体 做好市场调查是关键
“创新产品采购要坚持将成本导向、绩效导向和目标导向融为一体。”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政府绩效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泽彩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能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更合适的产品,研发就没有必要。合作创新采购要做好市场调查,明确市场上同类产品,其质量、性能等能否满足需求,是否有必要开展研发。
王泽彩说:“政府采购预算要建立在成本效益基础之上。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要将各个细节形成量化指标,便于实施采购行为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他认为,这也是13号文施行后需要面对的挑战,建议加快推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项目支出标准并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做到“买的值、买的有效”。
根据22号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确定。采购需求既要有详细的技术要求,还要有和市场相匹配的商务要求。王泽彩说:“需求调查必须坚持绩效导向。开展对政府采购预算动态监控是了解采购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拨付进度重要抓手。预算申报时,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参数、数量、单价等支撑数据都要体现在可行性尽职调查报告中。进入采购流程时,还可以再次进行新概念交流,修正可行性研究中已过期的信息。”
13号文主针对市面上没有的产品和服务,对明确采购标的提出更高要求。业内专家秦志龙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创新产品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的设定面临较大挑战,对采购人的综合素质、供应商的研发能力都提出更高要求。
有企业表示,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其底层技术也不一样。行业内的底层技术研发必须要投入,否则就会在行业内失去竞争力。如果需要颠覆性的技术研发,企业参与的意愿可能会降低。中国信息化研究所政策与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程如烟说:“有效的创新采购,采购人必须具备对技术前沿的准确把握。采购人应把重点放在早期了解需求,以及与供应商的沟通上。采购双方应对研发方向达成一致,这些可能被用作规范编制的基础。”
合作创新采购 研发能力是核心要求
谁可以参加合作创新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有什么要求?13号文第八条规定,合作创新采购,除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以外,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确定研发供应商。
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解释:“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但此次13号文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研发风险的要求,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件,包括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已有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类别,同类项目的研发业绩,供应商已具备的研究基础等。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主要还是以采用竞争性采购的方式为主,因此供应商的研发能力是核心要求,这也释放国家鼓励技术创新、推动成果落地的强烈信号。”
也有中关村科技创新企业表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由于主体性质不同,在创新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各自的优势等各不相同,希望能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对此,曹石林认为:“13号文第九条规定,要确保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第十一条则提到了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供应商享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研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是国家为支持新技术研发,打消企业参与创新的顾虑。此外,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对于适合中小企业参与的工作内容,可以分包或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参与技术创新降低了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