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新采购,谈判小组如何组成?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4-05-30 14:18:01

合作创新采购具有创新性强、风险大、周期长、需求复杂的特点,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肩负着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至关重要。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应当如何组成呢?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介绍,13号文没有规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占比,明确采购人可通过制定内控制度规定谈判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这样的规定是对过去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2/3“的突破,体现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采购需求统领的立法趋势。 在方应群看来,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特点决定了要尽可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择最具专业能力的权威专家,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比例不必加以限制。

专家评审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专家不专、专家不公的现象在一些方面已经成为被诟病的突出问题,其根本原因是:评审制度设计不全面、专家权责不匹配,评审专家享有采购活动中最关键的评审以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甚至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决策权。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合作创新采购强调采购人负责组建谈判小组,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可通过制定内控制度规定确定谈判小组中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比例,是将采购决策权交给采购人、让采购人在采购中更有效地行使其主体权利。

13号文第十五条还规定,谈判小组的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白志远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作为新采购方式不仅难度较大,也存在现有法律制度尚未规范到地带,有法律专家参与能够有效规避和防范可能潜在风险以及也能及时提醒采购人自由裁量权使用的适度;二是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为了促进创新政策功能实现而设立的采购方式,有经济专家参与不仅有利于政策功能的实现,也能防范政府参与合作行为过度干预市场机制的发挥。”

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卢治国看来,合作创新采购过程中谈判小组需要就项目最高研发费用、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激励费用的设置等经济问题,其中还会涉及知识产权权属、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研发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与供应商进行交流、谈判。 谈判小组成员包含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遇到不确定的法律问题、经济问题时,可以及时为采购人提供建议。

要注意,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谈判小组中的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均有且只有一名。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合作创新采购关乎技术攻关,有足够专业的技术专家深度参与谈判,才能确保实现技术上实质性创新的采购目的,谈判小组要确保技术专家的数量优势。所以,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技术专家、一名经济专家和一名法律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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