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五答|合同签订后,发现未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政府采购信息网 郝帮滔 2024-05-29 14:06:46

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设置检测报告和协会类第三方证书为评审因素吗?合同签订后,发现投标人(未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5月14日下午,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和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应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邀请进行现场授课,曹石林回答了与会人员10个政府采购实践中常见热点问题。

1.评审专家或代理机构审查过程中遇到供应商出现明显不真实或笔误的资料,但不涉及到评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那么可否认定该供应商为投标无效?

答:属于明显不真实,存在篡改、伪造或变造相关信息,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澄清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2.中小企业声明函被质疑虚假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无法从第三方渠道进行核实,能否只依据被质疑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书面内容回复?

答: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文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以及可能获得的其他有效材料去答复。

要求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提供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函,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认定的依据。

3.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有“软件开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也有“软件开发”,那如何区分项目性质?

答: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是有区别的。最大不同是采购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只有国家机关。也就是说,像公立医院、公立学校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适格主体。

“软件开发”项目,采购人若属于国家机关,可以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如按“政府购买服务”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若不属于国家机关,只能按政府采购服务采购,不能以“政府购买服务”情形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设置检测报告和协会类第三方证书为评审因素吗?

答: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其目的是验证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是否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从财政部近期制定的8个信息化相关需求标准看,如“便携式计算机”采购,该《需求标准》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便携式计算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采购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便携式计算机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因此,要求供应商提供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承诺函,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可能成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设置实质性要求、评审因素时的常态。

5.评标结束,合同签订后,发现投标人(未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答: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属于违法行为。投标人没中标并不能免责,因为其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只是没达到中标的目的而已。应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未中标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应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分析,影响“采购公正”应理解为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对采购人以及参与投标的守法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公正。废标后,一概重新采购,让采购人、守法供应商为违法供应商的行为承担后果和责任,不是法律本意。因此,在本案中,未中标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应依法受到处罚,但中标结果应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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