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中两次提及“共担研发风险”,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市场上没有的创新产品,面临诸多挑战。
根本性变革 把政府采购当“试验田”
“合作创新采购把政府采购当成了试验田,这是政府采购制度根本变革。”业内资深人士秦志龙说,试验田有可能未达到预期的功能或性能,也有可能失败。“合作创新采购就像搞科研,先试制出一个样品,通过验收后小批量试生产,产品过关后再正式投入生产。”
“合作创新采购风险比较大。如果采购人给了预算但供应商未研发出产品,采供双方要共担研发风险。”一位业内人士说,研发风险的影响程度,与前期调研及预判均有密切关系。
评审专家曹卫京认为,合作创新采购主要有三大风险:一是供应商对自身技术能力或技术储备预估不足,如研发过程中遇到一些难以攻克的技术瓶颈;二是政策性变化,采购人有了更好的替代产品或者相关创新产品已先行一步落地;三是研发人才流失和研发资金断链。
国家移民管理局后勤保障司政府采购处一级调研员程少云认为,合作创新采购共担风险,首先,要关注对风险的评估,要有风险意识,同时要了解出现影响研发的风险和管控措施;其次,要关注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避免选择没有研发能力的供应商,从而降低风险;第三,谈判过程中要深入有效,切实解决潜在风险。
“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购阶段共担研发风险,须在研发合同中约定具体比例等内容。”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建议,作为供应商,要考虑其风险,而且还要分析自己的研发能力,能够承担多大的风险。
“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供应商结为合作伙伴,双方要相互信任,风险共担,互相成就。”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主任黄发忠说,企业敢不敢揽“瓷器活”,关键看有没有科技硬实力的“金刚钻”。
“合作创新采购提出共担研发风险,在现行制度范畴内,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保障项目顺利落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及出让处处长岑明阳认为。
合作创新采购 构建一种全新供需关系
13号文第五条规定,合作创新采购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联系了多家供应商,多数表示愿意参加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一家计算机制造商相关负责人也对共担研发风险颇为关注:“如果因市场原因导致研发周期过长,该项目研发风险怎么界定,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属于风险范畴。”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我们目前正在学习研究。”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营销服务总中心副主任杨丽军说,该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担研发风险,保障新产品研发能切实满足实际需求,提升新产品的市场适用性,同时研发补偿等措施也可以实际降低研发风险,更好的调动创新性企业研发积极性。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让供应商与采购人达成了一种新的供需关系,双方在创新产品的需求和实现上有了更加深入和紧密的合作,供应商可以更精准了解用户需求,研发产品也更符合市场需求。”麒麟软件副总经理李震宁告诉记者,从采购层面看,把采购制度与产品研发过程相结合,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次创新;将采购需求管理、采购过程与合同管理体现在同一办法中,这是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但短期内不一定能成为大众化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