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种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将于6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采购人既采购创新产品的研发服务,又采购创新成功的产品。
湖南省评审专家曹卫京说:“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是对现有采购方式的补充。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可能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较少被用到。”
货物服务均适用合作创新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注意到,2022年,财政部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合作创新采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其中,第六十四条提出,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且能够推广运用的,可以采用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采购人是否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涉及到多方面因素,例如,采购的产品是否为创新产品、主管预算单位是否授权等。”青海省评审专家严军在接受记者采购时说,“单从项目类别来看,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在货物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上均适用。其中,货物类项目使用创新采购方式会多一些,这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来说都是好事。对采购人而言,能采购到具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产品;对供应商来说,为创新产品研发和标志性成果展示提供了便利。”
大模型项目或成合作创新采购“常客”
科大讯飞教育事业部副总经理赵昕对记者说:“科技创新需要时间的沉淀,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例如,大模型(具有大规模参数和复杂计算结构的机器学习模型)的每一次迭代升级,都是语料库(用于训练和评估大语言模型的大规模文本数据集合)不断积累、模型不断完善,由量变引起质变的一个过程。未来,在教育、医疗等领域可能会相继出现与大模型相关的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成为智慧教育和智慧医疗在技术突破中的重要抓手。”
上海人工智能研究院总工程师王资凯说:“大模型是新事物,它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有着天然的适配性,未来可能会成为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常客’。但需要注意的是,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研发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属于重大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不得超过三年。因此,采购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否则可能导致研发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