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成为热议的焦点。那么,什么样的产品属于创新产品呢?
13号文第二条规定,创新产品是指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凡是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均不属于创新产品范围。
业内资深人士秦志龙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产品才适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其中,关键要看产品是否有创造性或质的提升。以汽车无人驾驶技术为例,现阶段的无人驾驶技术尚未真正达到自动化无人驾驶的水平,如果供应商能实现自动化无人驾驶,就可以认为是实质性技术创新,现在只能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南开大学信息技术科学院副教授张金说:“对科技创新而言,从无到有并不代表要从零开始。比如,引发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瓦特改良蒸汽机,就属于实质性创新,但它也是在以往机器的基础上诞生的。因此,只要产品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就可以认为它是实质性创新产品。”
除了技术,实质性技术创新还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湖南省评审专家曹卫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实质性技术创新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看标准,某个产品或某项技术,如果供应商在研发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此编制了标准,无论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还是行业标准,都是对其技术创新水平的认可。其次看专利,能够申请专利也是产品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体现。最后看市场,产品的先进性和创新性还体现在市场认同上。
13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标志性成果包括形成创新产品的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在实验室环境获得验证通过、创新产品的关键部件研制成功、生产出符合要求的模型样机以及创新产品通过采购人试用和履约验收等。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说:“13号文将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其中,订购阶段又划分了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应该有标志性成果。因此,创新产品并非到最终才能认定,对每个阶段标志性成果的验收也应包含在内。”通过验收的创新产品不止
一家时,采购人可以采购多家供应商的创新产品吗?13号文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开展创新产品首购。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应当组织谈判小组评审,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