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2024年6月12日前,公众均可提出意见。
《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档案资料。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档案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的政府采购档案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归档保存,并将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同时报送采购人存档;非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结束之后30天内将政府采购档案(原本)移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负责归档保存,副本由代理机构保管;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保存。
《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之后30天内完成归集;非集中采购机构移交给采购人及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归集。因故不能按期归集的,相关责任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归集档案。跨多个年度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按最后一次实施年度归集相关文件资料。
《办法》还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职责分工;配备适宜政府采购档案保管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归集、整理、保管政府采购档案,实现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以下为原文
《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升财政政策制定公众参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现就《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2024年6月12日前,公众均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63号天自大厦政府采购管理处,邮编:210024,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苏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jszfcg@126.com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