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海南:拒绝承诺暂停一年参加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4-05-14 09:33:26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修订印发《<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交规字〔202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承诺的,不予进入选取环节或签订招标代理协议,暂停代理报名一年;评标专家​拒绝承诺的,不予参与评标并暂停专家抽取一年,按照程序另行抽选专家或执行专家回避措施等内容,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清廉承诺制适用范围,《实施细则》明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该省级公共交通工程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标代理机构选取,以及承诺对象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单位、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等。

关于谈话人员,《实施细则》明确,招标人(业主)在制定方案阶段要明确参与承诺谈话的人员身份。投标单位需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谈话。被谈话责任人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授权委托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如副总经理和海南区域负责人)参加谈话(授权书应当明确具体投标的项目和受托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手写签字)。招标人要对参与承诺谈话人员的身份进行甄别,检查其劳动合同、社保信息、组织任命、授权文件、法律文件等身份证明佐证材料;对参与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是否存在征信问题,是否是联合惩戒对象,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陪标嫌疑要有初步研判意见,形成书面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核。方案要附有被谈话人员的相关信息。

原文如下: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交规字〔2024〕4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为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遏制公共工程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助力海南自贸港清廉交通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对《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0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

(2024年5月修订)

推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清廉承诺制是经海南省纪委监委批准、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省纪委监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重点监督落实的一项工作。目的是强化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洁风险管控,遏制当前交通工程项目中围标串标、专家打分作弊、领导打招呼拿项目、资质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现象的发生,建设清廉自贸港“公平公正公开”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更好地落实清廉项目承诺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清廉承诺制适用范围。依法必须招标的省级公共交通工程项目和信息化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维修养护、购买服务、试验检测、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标代理机构选取,适用于本细则。承诺对象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单位、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

第二节 主要环节

第二条 制定谈话方案。招标人(业主)应制定落实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谈话实施方案(见附件1),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和谈话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方式等。

(一)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为招标人时,实施方案应经业务处室、分管招标人(业主)厅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同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厅机关纪委”)、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备案。

(二)其他招标人实施方案应经招标人(业主)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明确谈话人员。招标人(业主)在制定方案阶段要明确参与承诺谈话的人员身份。投标单位需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谈话。被谈话责任人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授权委托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如副总经理和海南区域负责人)参加谈话(授权书应当明确具体投标的项目和受托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手写签字)。招标人要对参与承诺谈话人员的身份进行甄别,检查其劳动合同、社保信息、组织任命、授权文件、法律文件等身份证明佐证材料;对参与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是否存在征信问题,是否是联合惩戒对象,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陪标嫌疑要有初步研判意见,形成书面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核。方案要附有被谈话人员的相关信息(见附表)。

第四条 开展清廉谈话。

(一)谈话人。谈话人由招标人(业主)的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领导担任。谈话记录员由招标人(业主)安排本单位人员担任。招标人(业主)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派人参加,开展跟踪监督。担任谈话人、谈话记录员的人员应当与招投标项目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如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被谈话人员。被谈话人员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评标专家(含业主代表),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被谈话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违反诚信原则,取消本次竞争代理或参与投标的资格。

(三)谈话方式。原则上以现场一对一的面对面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采取线上方式进行,投标人(报名人)超过10家的,可以分批集中进行。对评标专家的谈话,一般采取集中谈话。谈话内容(见附件2)包括但不仅限于其中所列的内容,业主单位根据不同的被谈话人员进行调整。谈话现场应当建立清廉谈话签到表(见附件3)。

(四)谈话时间。对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谈话,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至选取前进行;对投标人谈话应当在开标后至评标前7个工作日内进行;对专家谈话应当在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封闭区且签名登记后至评审前进行。

(五)谈话内容。谈话人对被谈话人实施谈话,务必向其讲清投标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三方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一并追究三方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讲清事前提醒与事后倒查的责任区别、讲清侥幸心理造成的经济代价、讲清包含但不仅限于本次问题还倒查追究以往问题的叠加法律后果等。

(六)谈话记录。谈话应全程录音录像,采用线上视频方式的至少有谈话人近景、承诺人近景和谈话现场全景三幅画面,画面中需包含谈话的连续时间显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被谈话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按手印。线上谈话的,保存谈话的录音录像。

第五条 签订书面承诺。

(一)清廉谈话后,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业主单位重要岗位人员还应当签署书面的清廉项目承诺书(见附件4、5、6、7)。采用视频方式谈话的,签署书面承诺的过程应当一并录音录像,第一时间邮寄给招标人(业主)。

(二)评标专家在进入评标封闭区且签名登记后,签署清廉承诺书,视频监控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签署过程,由招标中心将该段视频资料完整保存至储存介质中,交招标人存档。

第六条 资料存档和备案审查。

(一)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业主)的,应当在谈话后48小时内,将谈话记录、清廉项目承诺书、视频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业务处室、机关纪委,由业务处室、机关纪委对被谈话人员符合性、内容的完整性和严谨性等进行审查,通过后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书面通知招标人(业主),并将所有资料报送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备案。谈话记录和清廉项目承诺书一式三份,招标人(业主)、承诺人各执一份,另一份纳入项目资料归档。

(二)其他招标人(业主)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按照隶属关系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审查。

第三节 责任事项

第七条 责任区分。

(一)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由招标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履行落实该项工作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在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和承诺制廉洁谈话过程中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出现问题进行追责。

(二)招标人(业主)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清廉项目承诺制廉洁谈话组织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指定项目负责人对业主单位招投标活动和承诺制廉洁谈话全程指导和监督,对业主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

第八条 拒绝承诺的处理方式。招标人(业主)在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文件和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要求适用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并明示拒绝承诺的后果。

(一)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承诺的,不予进入选取环节或签订招标代理协议,暂停代理报名一年。

(二)投标人拒绝承诺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三)评标专家拒绝承诺的,不予参与评标并暂停专家抽取一年,按照程序另行抽选专家或执行专家回避措施。

(四)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和领导干部拒绝承诺的,建议调离岗位。

第九条 否决投标情形。招标人(业主)应当将作出清廉项目承诺、参与清廉谈话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及清廉自贸港的清廉责任,将清廉项目承诺作为资格预审的一票否决项)。投标人未按本细则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交通工程清廉项目承诺谈话的,招标人(业主)应将该情形提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十条 问题报送。

(一)省交通运输厅相关直属单位(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即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纪委和相关业务处室。机关纪委、业务处室负责人根据问题性质情况,牵头召集有关人员开会研究解决,需报厅分管领导研究解决的按规定上报。涉及重大事项(如安全生产、廉洁等问题)要同时报送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

(二)其他招标人(业主)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按照隶属关系分级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问题核查。

(一)省交通运输厅机关纪委对各业主单位报送的问题和舆情、案件等涉及的问题以及省纪委监委等单位交办、转办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对涉及重大事项的,联合厅机关职能部门(如水运处、公路处、安全监督处、行政执法局)和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着力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异常行为开展核查工作,并形成核查报告。涉及违纪问题线索的,移交招标人纪检部门处置;对涉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查处。

(二)其他招标人(业主)上级主管单位参照(一)条款执行,分级分类核查问题。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可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通过现场了解、查阅资料、座谈交流、问询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各招标人(业主)执行清廉项目承诺制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或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省交通运输厅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如发现招标人(业主)单位在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过程,存在不认真、不作为、弄虚作假,或对问题应发现却未发现等失职情形的,经查实并将有关问题呈报厅相关领导后,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呈报厅相关领导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同时,每月底汇总核查和处置情况,报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交规字〔2022〕500 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项目×××清廉谈话实施方案(样稿)

2.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制谈话记录(样稿)

3.清廉谈话会议签到表(样稿)

4.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书(招标代理格式)

5.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书(投标人格式)

6.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书(评标专家格式)

7.交通工程建设清廉项目承诺书(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重要岗位人员格式)













  • 附件1至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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