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和“地址”有何不同?千万别用错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4-04-19 10:56:4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等内容。这里的“住所”指什么?与“地址”等同吗?

记者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以及阅读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不少将87号令第七十二条的“住所”“地址”和“合同签订地点”混用,这三个名词有什么不同呢?混用是否存在风险?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律师告诉记者,“住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界定的一个概念,和“住所地”等同。《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还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何勤提醒,除了自然人外,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供应商均以在市场监督部门办理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一般理解为总部)所在地为“住所”。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87号令第七十二条将采购人(合同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乙方)的住所设置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条款,或者说必备条款。

“住所”和办公地址有什么不同呢?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王炜林提醒:搬迁等原因可能会造成“住所”(即登记地)和办公地址不一致;此外,对于多地办公的供应商,办公地址可以有很多个,但其总部“住所”(即登记地)仅有一个。

不管一个供应商办公地址、履行地点有多少个,其“住所”只可能是一个,且必须与登记地一致,属于法定性质,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或选择。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岳辉认为,界定“住所”的意义在于: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诉讼解决政府采购合同争议的只能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可能与住所不同址,且可能存在多个)法院。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提供“住所”填写选项,改为“合同签订地点”是不合规的。如果要求填写“地址”,签约人可以选填任意地址,不限于住所地,这样就会给争议解决增加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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