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编报202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24〕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对于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购程序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应纳入信息统计范围。
《通知》明确编报范围,一是采购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各级财政部门。
资金范围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单位资金(非同级财政拨款、事业收入资金等)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领域要求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分为公共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大类。其中:公共服务包括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其他公共服务等19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会计审计服务、会议服务、其他辅助性服务等12类。上述服务领域可根据系统中嵌入的服务领域与采购品目对照关系自动生成,无需单位录入。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填报,严禁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货物、建设工程、融资项目以及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项目纳入服务类项目统计范围。
以下为原文
关于编报202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新财购〔2024〕13号
关于编报202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预算管理一体化与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对接工作要求及《财政部关于地方202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3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自治区2024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1.单位范围:一是采购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各级财政部门。
2.资金范围: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单位资金(非同级财政拨款、事业收入资金等)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3.对象范围:统计对象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对于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购程序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应纳入信息统计范围。自2022年起,基建类工程已履行双备案制,即:各预算单位在报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同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一并报备此类项目,并在合同签订后一并进行合同公示。
4.涉密政府采购: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脱密处理后,年末一次性通过“其他合同录入”模块录入采购品目、采购金额和采购方式等简要信息。
5.政府购买服务领域: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分为公共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大类。其中:公共服务包括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其他公共服务等19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会计审计服务、会议服务、其他辅助性服务等12类。上述服务领域可根据系统中嵌入的服务领域与采购品目对照关系自动生成,无需单位录入。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填报,严禁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货物、建设工程、融资项目以及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项目纳入服务类项目统计范围。
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仅录入存量项目,新机制的项目不录入统计报表系统。
二、202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调整变化
2024年信息统计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适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对外开放需要,新增货物类中标(成交)品牌、规格型号,计算机、服务器使用的CPU、操作系统等关键部件品牌,中标(成交)供应商拥有者性别等统计指标。二是调整“表5政府采购重要品目统计表”中“重要品目”统计事项,删除专利、著作权等品目,新增医疗设备等品目、云计算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以及社会保障服务等社会公共服务品目。三是为了确保信息填报的准确性,调整了填报规则和报表勾稽关系,例如货物采购项目需要同时填报供应商和制造商等。
三、报送方式和时限要求
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为网络版,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季报电子数据,2025年1月15日前报送2024年年报电子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
各级预算单位已按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项目采购的,信息数据可由预算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后台系统按季度自动抓取后导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无需重复录入。
因系统改造和适配功能,各级预算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导出的2024年一季度数据,需对上述202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调整变化部分手工填报核对无误后再导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自二季度起,上述2024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调整变化部分可直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导出。
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要求
(一)深化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准确理解相关工作要求,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地区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按时完整报送信息统计数据。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统计数据的核实,及时发现相关异常数据并查找原因,深入开展数据分析。
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及时适应并改进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方式。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推进,逐步实现将信息统计纳入一体化系统管理,并设置为录入信息统计数据后才予以支付资金。
(二)完整准确统计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要遵循各项统计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真实为前提,如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情况,不得更改或遗漏,严禁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各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统计范围,并及时报送辖区内所有预算单位的明细数据,确保信息统计数据完整、准确。
(三)深入分析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
各地各部门应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并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结合相关数据的趋势和成因,客观真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年度数据变化和异常变动数据变化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单独对计算机、服务器使用的CPU、操作系统等关键部件品牌进行说明。
在编报工作中如遇政策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属于软件操作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联系。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电话:
0991-2359482、 0991-2359476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联系电话:
400-810-1996
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