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服务采购项目,因未设置特定资格条件要求而停止评审。那么,行政许可类资质证书应设置为特定资格条件吗?本期动漫视频来进行解答。
小黄:易博士,食品抽检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未设置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磋商小组认为资格要求设置中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磋商文件没有设置此要求属于磋商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故而停止评审。那么,行政许可类资质证书应设置为特定资格条件吗?
易博士:小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属于现行的国家行业强制准入标准,采购人在采购文件编制上未将此资质证书作为特定资格条件,属于在采购文件编制上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停止评审是对的。资格条件是指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时就应该具备,而不应延迟至合同履约时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章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对于这种有“门槛、准入”许可性质要求的行业或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设置特定资格条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是否成功取得以及取得的时间长短都存在不确定性,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设置,也有违公平精神。
小黄:好的,那磋商文件未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作为特定资格条件,属于在采购文件编制上存在重大缺陷,是不是需要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
易博士:是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小黄:好的,谢谢易博士
易博士:不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