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地址能写“采购人指定地点”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4-03-29 09:29:46

合同履约地点可以写“甲方指定地点”吗?供货地址可以用“采购人指定地点”吗?履约地点如何填写才是合规的?近日,有业内人士就政府采购合同如何约定供货地址、履约地点的问题咨询记者。

交付地点关乎履约成本

不久前,某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食材供应合同时发生争议,招标文件中拟定的合同文本关于供货地址的规定是“食材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供应商中标签订合同时发现该采购人的多个下属单位分散在彼此相距几百公里的偏僻山沟里。中标供应商认为,如果按照这一情况供应食材,自己就需要新增加运输车辆和人员,无形中增加很多履约成本,于是以此为由拒签合同。招标文件要求将食材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是否合规、合理呢?

货物项目的供货地点是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输交货的具体地址,与之相类似的,服务项目的履约地点则是服务人员进场服务的地址,一般统称为交付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福强认为,交付地点通常为合同履行的发生地,在法律意义上往往是界定成本和风险的节点。一般情况下,在没有完成履约前,标的的所有权归中标、成交供应商,其为了履约的在途发生的一切成本(运输、保险、管理等)、风险归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交付地点完成履约后,标的的所有权从供应商转向采购人,之后产生的费用只能由采购人承担。

“采购文件合同本文载明确切、具体的交付地点,不仅与界定供采双方合同履行地点和责任转移相关,更关系到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成本的多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告诉记者,“如果采购文件合同文本关于履约地点的规定是‘甲方指定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这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会导致供应商不能准确计算履约成本。”类似前述案例中多个交付地址的就是典型例子,货物项目有可能涉及供应商增加运输费用问题,而服务项目还牵涉多地进场服务人员调度、管理的问题,这些都会直接造成中标、成交供应商刚性成本的增加,也会直接影响其对项目的报价策略和投标意愿。因此采购文件合同文本对交付、合同履行地点应当尽可能确切、具体,不能笼统地载明“采购人指定地点”。

多个履约地址也应载明

如果采购人有多个交付地址需要分别履约怎么办?在朱雨晨看来,如果需要供应商分散履约,应当一一列出具体地点。就像区县教育局为下属学校采购食材配送,如果下属学校分布广、学校多,也一般会明确学校所在地,甚至应当明确学校具体用餐人数,以方便供应商计算履约成本。用“甲方指定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代替明确的履约地址,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

记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发现,从2024年2月24 日到 2024年3月26日一个多月内的招标公告中,多个项目没有明确载明交付(合同履行)地点,均以“采购人指定地点”“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甚至“具体与管辖区域内各下属单位履行时一对一明确”代替。显然,这些含糊的规定是不符合采购需求要“明确”的要求的,也给后续的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埋下了隐患。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人士顾澄珊提醒,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需求不明确,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乃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不能在中标成交后拒签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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