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二百五十九号),公告显示,供应商投诉:不问公司、华鼎公司报价不具备合理性,应做无效投标认定;不问公司、华鼎公司不具备项目履约能力,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
财政部调查后认定,上述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予以驳回。
采购学园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以下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二百五十九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3GSCG004
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智慧采购平台二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联合体政采云有限公司和中科天翔(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36号1幢十一层1101室
被投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相关供应商1:成都不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不问公司)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1栋8层3号
相关供应商2:北京华鼎博视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鼎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16B
相关供应商3:联合体北京优易惠技术有限公司和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一号9号楼114、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8号楼3层101-30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不问公司、华鼎公司报价不具备合理性,应做无效投标认定。2.不问公司、华鼎公司不具备项目履约能力,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3.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审。4.不问公司、华鼎公司存在明显围标串标嫌疑。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未经质疑,予以驳回。
财政部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