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109期:采购人可以质疑投诉吗?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交给了采购人。如果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质疑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也就是说,质疑是供应商的法定救济渠道,不是采购人的。再说,采购人也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提出质疑。同理,投诉也不是采购人的法定权利。
如果评审过程合法合规,评审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采购人只能认可。为了防止采购人随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还特意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那么,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就一点办法没有吗?如果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采购人可以采取重新评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重新采购等措施,并报告财政部门。如果不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结果就是有效的,不能改变。
这里我们可以来比较一下招标投标法中的异议投诉机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同样不能自己对自己提出异议,但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投诉的,这一点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这里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较宽泛,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中当然也包括招标人。招标人投诉一般应限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
好,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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