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马鞍山市公管局评标评审专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马公管〔2020〕8号)。并明确评标评审专家出现32种情形予以考核扣分。
原文如下:
马鞍山市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部门、交易平台、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各方主体责任,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证书、许可证、业绩等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对发现的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四)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
(五)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存放通讯工具;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八)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九)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规定,予以考核扣分:
(一)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对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证书、许可证、业绩等材料认真审查核实的;
(二)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的;
(三)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
(四)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评审区域的;
(五)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六)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无故迟到、擅离职守的;
(七)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
(八)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
(九)未按要求携带、使用专家CA数字证书或因专家自身原因造成数字证书不能正常使用的;
(十)已经培训仍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不能独立完成电子化评标评审工作的;
(十一)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十二)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提出劳务费诉求,或者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评分畸高、畸低;
(十四)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文件,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五)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十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十八)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十九)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被发现申报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与其职业经历、从事领域、工作履历等不匹配,或者没有及时变更个人信息的;
(二十)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答复和处理,或者其他不配合监督部门工作的;
(二十一)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二十二)评标评审结论存在错误被异议、质疑、投诉后拒不改正,被监督部门责令纠正的;
(二十三)评标评审活动中,被发现个人信息造假、存在违纪违法记录以及其他符合清退专家库情形的;
(二十四)泄露本人参与评标评审活动有关信息;
(二十五)以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者其他联谊活动等方式泄露评标评审活动的时间、地点、标的、过程等信息的;
(二十六)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二十七)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遇到应当回避情形不主动回避,或者收受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八)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
(二十九)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三十)收受竞争主体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十一)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专家库公信力活动的;
(三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具体负责:
(一)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评标评审专家身份,记录评标评审专家到达评标现场时间;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有序组织评标评审专家开展项目评标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发现评标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如实记录并及时向市公管局报告。
(四)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
(一)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及相关抽取资料的保管,核验评标评审专家身份;
(二)负责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秩序的管理;
(三)严格执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考评;
(四)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电子化评标系统操作培训;
(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公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监督交易中心的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行为;
(二)严格执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三)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解读培训。
第十条 市公管局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
(一)监督有关专家考核监管制度的调整完善;
(二)宣传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公共资源监管政策培训。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市场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安徽省发改委有关要求,对入库专家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二)日常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评标评审专家予以考核扣分;
(三)汇总各科室部门日常考核打分情况,将专家考评结果及时录入安徽省专家库系统;
(四)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严格执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第十二条 每季度开展评标过程、评标资料双随机检查,对存在问题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予以考核扣分并通报。
第十三条 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属地范围内评标评审专家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知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解读,电子化评标系统操作解读,专家违法违规案例解读及警示通报等。
第十四条 各科室对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与评优评先挂钩,针对专家考核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由市场监督科下发监督建议书。
第十五条 因项目情况特殊,从专家库以外渠道抽取的特邀评标评审专家,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