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四方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赣财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评价试行工作自2024年4月1日开展,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21号)同时废止。
《通知》明确,信用评价采用互评方式进行,实行"一项目一评价",由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主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互评。被评价对象满分300分,每类评价主体评价时最高分为100分。信用评价对象包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通知》要求,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进行评分,信用评价得分270分(含)以上为优秀,240分(含)至270分(不含)为良好,180(含)至240分(不含)为一般,180分(不含)以下为差。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采购代理机构纳入政府采购重点检查对象。
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公示,对评价结果为一般的采购人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对评价结果为差的采购人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确定不同的抽取概率,评价结果为一般或差的评审专家分别将其抽取概率降低至25%和5%,对评价结果为差的评审专家纳入政府采购重点检查,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规定予以解聘,一年内评审5次以下的评审专家不纳入结果运用对象。
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供应商,根据其信用评价实施分类监管,采购人对其加强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