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等部门近日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根据“一标一评”和日常监管情况,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进行核实认定和追加评价。考核结果以履职行为评分形式体现。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得分由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和不良行为分值共同构成,即履职行为考核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基础分值为100分,评标专家受聘进入省专家库后自动获取。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得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评标专家受聘进入省专家库之日起计算。每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后,考核得分自动恢复为100分。
省专家库根据每日考核得分情况,按以下规定管理评标专家:
(一)考核得分连续24个月高于100分(含)的,可正常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并鼓励评标委员会推荐其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二)考核得分高于80分(含)、低于100分(不含)的,可正常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
(三)考核得分高于70分(不含)、低于80分(不含)的,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3个
月;暂停期届满后,考核得分恢复为 85 分;
(四)考核得分高于60分(不含)、低于70分(含),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6个月;暂停期届满后,考核得分恢复为85分;
(五)考核得分高于50分(不含)、低于60分(含),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9个月;暂停期届满后,考核得分恢复为85分;
(六)考核得分低于50分(含),自得分生成之日起暂停参加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并清退出省专家库。
以下为全文——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4〕4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我省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