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采目录及标准中物业服务如何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网 姚华焘 2024-02-26 17:45:09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调整更新,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前仍在沿用。其中,物业管理服务有何规定?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中,物业管理服务(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被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其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中明确,物业管理服务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政府集中采购有关通知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另外,通知中还明确各采购单位的执行要求,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采购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落实政策功能,各采购单位应当积极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完善内控管理,各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积极发挥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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