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两年半,采购需求管理存在哪些问题?作为采购需求审查第三方机构,政府采购信息报高端咨询部梳理发现目前采购需求管理存在十大痛点问题:
1.变相将资格审查前置
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内容,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变相将资格审查前置,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有的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站截图等无法提供或提供相关资料不全的不予报名。
2.资格审查内容未考虑新成立企业
根据22号文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但有的采购项目确定的资格条件对新成立企业构成歧视待遇。如有的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响应人财务状况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保函……”。也就是说,如果响应人为新成立企业,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将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未规定采购标的侵权责任
根据22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但有的采购项目对采购标的知识产权未作任何规定,建议在采购文件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任何合法权益。若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遭致第三方索赔或主张权利的,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等。
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有的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仍额外给予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是项目资格条件,价格扣除是评审专家评审因素,已设置为资格条件的条款,不宜再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国库司在回答网友留言时也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扣除优惠的扶持政策。
5.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所属行业
如果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等内容。但有的采购项目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有的采购项目把已经有明确行业分类的列入“其他未列明行业”,无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6.规格和性能指向特定供应商
有的采购人进行采购需求调查时,直接找熟悉的供应商提供参数建议或要求,熟悉的供应商极有可能提供自己特有的产品参数。因此,多找几家供应商提供产品参数,并通过更多调研或咨询专家进一步确认,采购需求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应当客观。根据22号文第十条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7.采购需求表述前后矛盾
有些项目存在采购需求表述前后矛盾问题。如有的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关于质量保证期的规定,在采购需求中规定2年,在合同草案中则规定5年或8年等。
8.套用范本未删除无关条款
多地已出台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范文,有的采购人在编制项目采购需求时照搬采购范本内容,容易引发质疑投诉。如有的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却出现大量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样品,却大量出现有关样品的规定等。
9.仅关注负偏离未关注正偏离
有些采购项目仅关注负偏离未关注正偏离。事实上,如果正偏离超过一定参数值,也同样会导致产品不可使用。如一些楼层较低的办公楼,若所安装电梯的梯速过高,将导致无法使用。
10.履约验收不具操作性
采购实施计划包括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根据22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但有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合同期满,甲方和监理单位对服务情况进行验收”,服务项目应当对服务过程进行验收,合同期满后无法对服务过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