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代理机构在中标公告中未完整公布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引发争议,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这是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发布的第一千四百零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规格型号是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必备的内容,那么,中标(成交)公告中填写规格型号应该注意什么呢?
规格一般指反映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使用范围等一系列的指标,具体包括产品的大小、轻重、体积、精密度、成分、含量、纯度等指标,设备类的功率、转速、电压、频率等基本参数,此外,还有诸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特殊参数。规格反映商品性质、性能、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要求,除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外,均应当用中文在产品标识中标明产品规格。
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方立认为,在政府采购中,产品规格是直接决定该项产品能否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的核心竞争因素,因此,在中标公告中,公布中标产品的规格,方便其他供应商监督中标产品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
型号,又称型式号,指产品标签中编排的编号,一般由一组字母、数字或者特殊符号以一定的规律编号组成。大多数产品的型号由制造商编号。据记者了解,我国现有303个标准对产品型号命名、型号编制规则进行明确,其中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水嘴分类、型号命名方法》(GB 8375-1987)等7个,国家推荐性标准有《民用无人机系统型号命名》(GB/T 38905-2020)、《阀门型号编制方法》(GB/T 32808-2016)等56个,行业标准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型号命名通则》(QB/T 4413-2012)、《车辆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规则》(GA 876-2010)等240个。
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刘建新告诉记者,同一型号的产品拥有相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可以互相替换使用。一般来说,型号是产品的标识,即使技术参数完全相同,但不同厂家的型号可以不同。
“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阶段,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型号与供应商投标响应的产品型号不一致,则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此,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产品的型号是非常有必要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提醒。
实践中,一般来说每一个产品都会有规格,但对于现场定制的个性化产品,瓜果蔬菜、生鲜家畜等非加工的初次农产品,以及智力创作的文艺作品,如设计稿、剧本等,往往并没有型号。因此,对于既有规格又有型号的产品,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规格型号”处既要填写规格又要填写型号,而对于没有型号的产品,只填写规格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