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发挥作用,依法依规公开评审专家信息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但也有观点认为评审专家信息不宜过度公开,否则容易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魏宏告诉记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评审专家相关信息公开要求的是公开评审专家姓名,而评审专家的其他信息比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具体评分不宜公开,过度公开评审专家的信息容易导致评审专家被围猎,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乃至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那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关于评审专家的信息公开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可以公告哪些与评审专家相关的信息?为了提供政府采购透明度,便于其他供应商行使监督权,单一来源等采购项目可以公布评审专家职业和工作单位吗?
评审专家的隐私信息不能公布
对于评审专家相关的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要包括评审专家的名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下简称135号文)进一步规定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要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二十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时要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予以标注。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鹏飞认为,在政府采购评审环节,评审专家依法履行独立评审职责是政府采购顺利、公正进行的关键,因此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评审专家的名单,是非常必要的。
不过,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泄露采购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提醒:“对于评审专家来说,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由于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涉及复杂的利益竞争,过度曝光,可能会给评审专家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这样会给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反而会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
单一来源结果也不能公告专家工作单位
具体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公示阶段,参与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应当公示其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这是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慎适用的特殊规定,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并不是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因此,不存在是否得罪供应商的问题。但是郝峰认为,单一来源成交结果公告不同,对于参与协商的评审专家,依然不能公布其工作单位和职称。
方应群提醒,对于特定的专业来说,评审专家的数量是有限的,这些评审专家还可能会参与后续同专业的其他项目的评审,一旦公布了这些评审专家工作单位等信息,一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可能会刻意搜集评审专家这些个人信息,用金钱等手段围猎评审专家。因此198号文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显然,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过多的暴露评审专家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会给一些别有用心供应商围猎评审专家提供便利。“这是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不能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布的另一个原因。”方应群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