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加快电子政务服务建设的同时,在政府采购领域,各级政府积极推行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以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以期在我国申请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过程中,能够收获早期成果。早在2013年2月,发改委就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时隔5年多,2019年7月,财政部发出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通知要求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而后,2022年1月,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其中第七条就明确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那么,是不是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都适宜电子化呢?回答是否定的。我们知道,政府采购活动至少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及批复、意向公开、需求论证、实施计划备案、采购实施、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程序和环节,其中采购实施过程又包括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环节;其次,根据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邀请招标、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七种法定方式,因釆购方式的不同,其程序和涉及到的环节亦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应该客观理性的看待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这件事,有所为有所不为。笔者以为,在政府采购采用公开/邀请招标方式所涉及的样品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所涉及的谈判/磋商和釆购项目履约验收等环节不适宜实行电子化。理由分述如下:
一、对于样品评审环节,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现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遇到这种情况,采购组织单位会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如服装、家具、印刷品、中药饮片等采购项目,在评审环节,一般采用喑标评审,评审专家在样品陈列室,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通过感官检查或借助于现场提供的检验工具,并结合自己的专业,对每1个编号的样品作出独立评判,这在电子化评审过程中是难于实现的。 二、对于谈判(磋商)环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也有相同的规定。我理解该法条所提及的“集中”有两层含义,一是谈判小组成员集中在一起,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经谈判小组就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商定达成共识;二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经过谈判双方一轮或多轮博弈、妥协,最终达到谈判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促成谈判成功。如果采用电子化评标,尤其是电子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之间分散各地,欲想实现多人同屏会话,需要采购组织单位精心组织并确保评审专家与单一供应商之间的同步音视频切换流畅,才能保证谈判顺利进行,不仅劳神费力不说,恐怕还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正因为如此,近期,某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关于《XX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把谈判、磋商和单一来源协商环节列入可以采取线下方式进行的合法选项。 三、对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而财库〔2016〕205号文还规定了,对于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试验装置、检测设备等,分别安装在不同的科室、部门或场所,验收小组要亲临设备使用的各个场所,按照釆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个标的物的性能、功能和技术参数等进行逐项验收;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在验收时,还应当邀请具备特种设备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到现场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CNG加气机、汽油加油机、柴油加油机、充电桩等设施设备,验收时,须邀请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参与其中,对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建档立卡,确保量值传递准确,量值溯源可靠。由此可见,上述验收环节至少在现阶段,是无法采用电子化来完成的。 综上所述,如何发挥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的优势?扬长避短,使电子化釆购流程与政府釆购项目不同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值得业内人士,特别是专业人士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