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操作中,总会因为一些这样或那样的情况,导致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法律规定的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那超过规定时间还可以补签合同吗,补签的合同有效吗?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单位负责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即预约合同成立,因此超过规定时间仍然可以补签合同,但补签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约定,且未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的应当认定有效。”西安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科科长王爱学认为。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杨永明说,超过规定时间是否可以补签合同,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明确责任后,双方自愿且在不违法、不改变合同原有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合同,这种合同应当有效。但是,一旦出现中标、成交供应商逾期未签合同的情况,且无法达成共识,采购人也可重新组织采购。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蔡开立也认为,超过规定时间签的合同有效,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只规定合同签订时间,并未明确逾期签合同,采购结果就无效。退一步考虑,如果补签合同无效的话,那可能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会利用这个漏洞,想办法拖过三十日,然后废标。
“现阶段政府采购备案制度越来越完善,法律要求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也倒逼采购人尽早签订合同,因此现在逾期签订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少,即便逾期签订合同也是有效的。”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
西安崇美家具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汪泽林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超过规定时间不应当补签合同,补签无效。
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对此表示,法律没有规定超过三十日承诺无效,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超过法定时限如果双方无意见可以继续签订,只是操作不太规范,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未按时签订合同,会要求采购人进行整改。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也认为,法定三十日是对双方尽快签订合同的督促。如果超过期限签订合同有可能会引起行政上的违法,但从民事的角度来讲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