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透明对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至关重要,有业内人士认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过于透明,也有供应商认为信息公开程度尤其是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信息公开还不够。有不少业内人士曾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是否需要公告最后评审的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得分呢?如果需要,是公告总得分还是分项得分?能否公告每一名评审专家的评分呢?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以下简称135号文)规定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必备内容,《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规定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格式内容。其中涉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要求公告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对是否需要公告最后评审的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得分并没有作出要求。
中标(成交)供应商得分须公告
宿州学院国资处处长王北阳告诉记者,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供应商,应当告知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是其他供应商如何获知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此前的政府采购法规中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
在王北阳看来,不公告中标供应商得分并不利于未中标供应商进一步了解自己和中标供应商的差距以及未中标(成交)的原因,也不符合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目标导向。
2023年12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库〔2023〕243号,以下简称243号文)并于当日起生效,其中就规定: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这是对以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必备内容的完善,也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要求。上海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花永盛告诉记者:“根据243号文要求,中标(成交)公告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总得分即可。”
王北阳解释,根据243号文,应当公告的是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一方面仅限于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涉及其他供应商;另一方面仅限于评审总得分,而不是分项得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实践中,一些地方把公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一般为3名)的报价总得分、技术总得分、商务总得分,并标注排序。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的角度来说,也是符合政府采购制度精神的。
详细公告每位评审专家的评分合理吗?
一些地方,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参与评审的专家的监督,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还公告了每一名的评审专家报价评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的打分情况,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合理呢?
如果单从提高社会监督、加强信息公开角度,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意义。但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135号文来看,涉及评审专家的只要求公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并未要求公告评审专家的具体打分情况。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魏宏认为,政府采购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求公告评审专家的姓名,并未要求公开每位专家的打分情况。魏宏提醒:“如果把每一名评审专家打分情况公告后,一些评审专家可能会担心自己打分较低,有可能会遭到供应商报复,因此在打分时不敢打低分,这样可能会驱使评审专家在涉及主观评分的部分尽可能往上限靠拢打分,干扰评审专家正常地行使独立评审权。”
在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闫志卿看来,如果公布每一名评审专家的每一项打分,容易因各方理解不同而导致不必要的争议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可以在50号文制定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文本规范中的“八、其他补充事宜”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