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助企纾困

政府采购信息网 崔卫卫 2024-01-17 16:28:28

“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替代履约保证金,实现了‘在线提交、在线查核’,最大程度方便投标供应商,有效解决了供应商资金占用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改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江苏省某政府采购供应商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是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江苏省财政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全省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成本。

预计每年为企业减少资金占用约百亿

政府采购履约保函(保险)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第三方机构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或保险。如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规范履行合同义务,由第三方机构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对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通过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机构的无缝衔接,做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产品公开透明、全程线上速办、数据留痕可查,在规范我省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同时,为供应商和采购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预计全省每年可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约100亿元。”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

供应商自行选择使用履约保函代替保证金

根据《通知》,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平台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应符合三项原则:

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支持和鼓励供应商自愿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但不得参与履约保函(保险)市场的具体活动。

二是先予偿付、再行追偿。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违约情况(需采购人认定),承担履约担保(保险)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保险)金额及时进行偿付,再向相关供应商追偿。

三是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保函(保险)事项各方当事人(包括采购人、第三方机构、供应商)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当事人,应当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明确四方责任 汇聚监管合力

《通知》还明确了第三方机构、供应商、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第三方机构切实履行审核义务,强化内控管理,审慎评估承保风险,定期向采购项目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履约保函(保险)项目信息,及时向采购人、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报送预警信息。供应商真实、完整、准确地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保函(保险)申请审核所需材料。采购人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履约保证,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和供应商开展相关业务。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代替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关内容,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环节主动宣传相关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明确,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履约保函(保单)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级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将努力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协调采购人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业务,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推动政策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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