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第105期:采购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吗?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有很多这样的提问:采购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吗?
检测报告是政府采购项目中一种很常见的要求,这种要求是否合理,需要把握三条原则。
第一,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在投标、响应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以免额外增加供应商负担。对于一些特定产品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比如最近财政部发布的计算机采购需求标准就明确规定,采购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计算机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
第二,检测报告必须与采购需求相关,用来佐证某项技术参数或指标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第三,原则上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即可,一般不宜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相关法律法规、采购需求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要求提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吗?我们来看看相关的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检验检测机构本来就只有省级和国家级两级,没有市级和县级。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就是国家级检测机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就是省级检测机构。因此,要求提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没有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省级以上包含省级和国家级,不算违规。
但还是不建议采购文件中这样写,因为很可能会引起误解和争议。由于国家级和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区别对待,采购文件只要写“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就可以了。
好,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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