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采评审专家实现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网 崔卫卫 2024-01-12 18:32:12

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裁判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关系着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云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质量。

“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持续增长,专家队伍扩大到3类96个专业。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和对评审专家管理要求的不断提升,需要有一个专门的办法来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专业选择、职责权利义务、不良行为、处理处罚等进行全面规范。为此,我们印发了《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办法》共七章46条,包括总则、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抽取单位的职责、评审组及其成员的职责、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专家培训及考核不合格将予以解聘

《办法》提出,评审专家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聘。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行业专业人才积极申请、自愿应聘加入全省评审专家库。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各级财政部门可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学校等单位进行推荐。

评审专家的聘用期为2年,期满前评审专家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自动续聘。被聘用为评审专家的,由云南省财政厅颁发电子版聘书,专家可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使用。聘用期满后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的,或者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的选聘程序、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流程和需提供的材料、专业选择、信息变更、聘用期限、解聘情形和不良行为记录、权利与义务等,细化评审专家从入库到退出各类情形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体现了对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

专家库只用于政采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

在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方面,《办法》强调评审专家库只能用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评审活动无关的项目咨询、采购需求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供应商履约验收等专家的确定,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需要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系统账号管理,抽取要求,评审专家的使用范围,抽取的流程,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情形和要求,评审专家名单的保密和公告要求等。细化随机抽取的步骤和时间要求,针对可能出现的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形,制定相关解决方式和程序。

履职违法行为清单不定期更换

据了解,《办法》还附有6个附件,包括:评审专家申请入库时需填报的材料、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及每个类别具体包含的内容、评审专家抽取结果暨评审组成员签到表表样、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使用的申请表表样以及评审专家履职违法行为清单。

评审专家履职违法行为清单涵盖20种违法行为,并进行不定期更换。例如,私自建立或加入评审专家、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组建的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社交媒体平台,在评审开始前违规交流,泄露采购单位、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直接相关的信息。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结果公示前,泄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或评审情况等信息。

根据《办法》,评审专家存在评审专家履职违法行为清单中所列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并将约谈情况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记录。

“围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要求,《办法》在具体工作层面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一是细化了评审专家从入库到退出各类情形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体现对评审专家的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二是细化了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步骤和时间要求,针对可能出现的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形,明确解决方式和程序。三是明确了抽取单位、评审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各级财政部门等各方当事人的职责,首次提出评审专家履职违法行为清单。四是增加了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要求,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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