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建设过程管理、落实机制等要求。
《通知》明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其中,全部由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行业项目,免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由政府投资和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交通、水利行业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所占比例,等比例扣减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项目法人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项目法人可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通知》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项目法人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
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自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止。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项目法人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项目法人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以下为原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发展改革、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项目法人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适用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项目法人向承包单位提供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其中,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全市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事宜由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投标阶段明确。其中,全部由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行业项目,免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由政府投资和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交通、水利行业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所占比例,等比例扣减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项目法人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项目法人可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总体要求
(一)担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向承包单位提供保证,担保人(保险人)对其出具的保函(保单)承担担保(保险)责任。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险合同符合保险监管要求。
(二)担保机构。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或工程担保公司为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或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工程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符合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条件。担保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相关监管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工程款支付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业务,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优化风险缓释措施,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增强工作效果。
(三)担保额度。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项目法人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具体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明确。
(四)保证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自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止。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项目法人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项目法人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严格管理制度。工程合同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提供时间、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推动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指导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提升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开展动态监测。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及时开展实地核查。对承包单位启动支付担保索赔的项目,纳入重点监测对象,避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四、完善落实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行业领域特点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情况,进一步细化支付担保示范文本等内容。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鼓励担保机构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和各险种实际,建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浮动费率机制,对于资信良好的项目法人依法依规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担保条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