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2月29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黑财采〔2023〕2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明确了合同履约验收抽检范围和方式、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内容、合同履约验收抽检结果应用等五个工作规范。
其中,关于合同履约验收抽检范围和方式,《工作规范》规定,按上一年度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资金总额的10%,选择100个以上的项目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重点抽检涉及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采购过程或履约验收过程存在争议的项目。省财政厅委托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受托机构聘请专家、专业机构等费用应根据抽检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工作规范》明确,对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打分。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或A级的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下一年度一般不对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检;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纳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抽检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将有关采购人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绩效重点评价范围。对合同履约验收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涉及公职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质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7〕6号)有关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合同履约验收抽检范围和方式
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按上一年度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资金总额的10%,选择100个以上的项目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重点抽检涉及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采购过程或履约验收过程存在争议的项目。省财政厅委托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受托机构聘请专家、专业机构等费用应根据抽检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内容
(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一致,应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项目,有关内容是否已在合同中明确;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商品为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是否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
(四)采购人是否存在已满足验收条件不予验收的情形;
(五)采购人是否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开展验收工作,是否逐条按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指标进行验收;
(六)采购人验收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是否已在满足验收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七)采购人完成验收后是否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4号)要求,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八)采购人结算支付资金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是否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资金;
(九)采购人是否及时足额将履约保证金、工程质保金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十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是否与政府采购合同、投标(响应)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十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应执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要求的,采购人是否按国家强制标准进行验收;
(十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商品是否为假冒伪劣商品;
(十四)其他根据项目特性等设定的抽检内容。
三、合同履约验收抽检程序
(一)制定抽检方案。受托机构应制定合同履约验收抽检方案。抽检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抽检项目名称;
2.抽检时间、地点;
3.抽检小组成员名单;
4.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参加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的人员名单;
5.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的佐证材料;
6.其他与合同履约验收抽检有关的事项。
(二)组成抽检小组。抽检小组应由抽检专家组和受托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抽检项目的受邀供应商、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代表等共同组成。抽检专家组应由受托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抽检计划实际需要,组织3人以上单数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三)制发抽检通知书。受托机构应在抽检工作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制发合同履约验收抽检通知书,将抽检项目名称、抽检时间地点、应提供的佐证材料等抽检内容告知采购人。
(四)准备佐证材料。采购人应在收到抽检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备查所需佐证材料准备齐全。抽检小组在抽检过程中要求采购人补充的佐证材料原则上应在现场立即提交,确实无法现场提交的应在抽检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抽检小组,逾期不提交的视同无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包括:
1.政府采购文件;
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
5.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
6.固定资产登记凭证及分发调配单;
7.履约商品合格证及授权书;
8.履约商品检测报告;
9.政府采购项目支付凭证;
10.其他根据项目特性等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
(五)实施抽检工作。抽检小组应按照抽检方案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真实准确反映合同履约验收情况,详细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单》,由采购人、抽检小组全体成员现场共同签字确认。现场抽检结束后,抽检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抽检报告》报受托机构。
(六)抽检争议处理。采购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抽检现场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抽检小组可组织现场复核或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修改抽检结果,异议不成立的应按原意见确认抽检结果。抽检小组复核后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仍拒绝签字的,如无正当理由和依据视为认同抽检结果。
(七)抽检结果公开公示。受托机构应按季度汇总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情况,形成省本级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季度报告,报省财政厅审定后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受托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因不可抗力未完成抽检工作的除外)完成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并形成省本级合同履约验收年度报告,报省财政厅审定后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
四、合同履约验收抽检结果应用
(一)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省财政厅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抽检的具体情形,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3号)有关规定,对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打分。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或A级的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下一年度一般不对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检;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纳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抽检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将有关采购人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绩效重点评价范围。
(二)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省财政厅每年遴选10个合同履约验收典型案例(正、反面案例各5个)开展案例分析,作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正面典型和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报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三)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合同履约验收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等相关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涉及公职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五、有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是落实采购需求、提高采购质量、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手段,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主动谋划,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注重时效,不断提高合同履约验收工作质效。
(二)采购人要切实落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履约验收内控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三)受托机构要规范开展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依法依规、客观准确地出具抽检报告,定期汇总和分析合同履约验收抽检结果,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履约验收抽检情况。
(四)省财政厅应加强对受托机构、抽检小组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的管理和培训,及时发现合同履约验收抽检中存在的问题,对不配合抽检工作的各方当事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一)各市县财政局,可参照本工作规范制定本级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工作规范。
(二)本工作规范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