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桂财规〔2024〕1号,以下简称《清单》),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清单》明确两类具体情况: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二是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依据本文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多条内容的,需同时满足。
轻微不罚的情况在政府采购方面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为同案违法违规情节不多于2处;未影响成交结果;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
首违不罚的情况在政府采购方面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初次违法;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改正。
以下为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3〕25号)有关精神,健全广西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广西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制度,我厅编制了《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月3日
广西财政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注:
1.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依据本文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间隔期内需要新增不予处罚事项的,需“一事一议”,按照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规定,由执法机构单独报请厅主要领导或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多条内容的,需同时满足;
4.本文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制度的规定为准。
注:
1.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依据本文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2.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间隔期内需要新增不予处罚事项的,需“一事一议”,按照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规定,由执法机构单独报请厅主要领导或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3.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有多条内容的,需同时满足;
4.本文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监管措施,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行政裁量权制度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