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环,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举措。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应由采购人来组织进行,而且验收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办法》明确了履约验收主体和职责、履约验收程序以及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和责任追究。
根据《办法》,履约验收工作主要依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征集文件等)、投标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
采购人应履行履约验收主任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依法组织验收工作。不能走马观花让履约验收流于形式,也不能由于利益关系导致履约验收走过场。”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复杂人介绍,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办法》明确,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的,涉密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履约验收。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一次性验收、分节点验收和分期验收并行
采购人在组织履约验收时应把握哪些要点呢?对于验收结果如何处置呢?
《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当成立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履约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参与本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能作为负责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
值得注意的是,前期参与本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履约验收方式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采用一次性验收、分节点验收和分期验收等方式。履约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履约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包括确认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确保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同时,采购人应当对履约验收小组报送的验收意见报告进行确认。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其他异议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资金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海南省财政厅要求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约风险审查、履约验收责任履行等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对其参加采购人本单位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降低或免收履约保证金等给予奖励。对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供应商,对其参加采购人本单位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列入本单位失信供应商名单等加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