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不与采购人签合同;违法转包、分包政府采购项目;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恶意投诉举报;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这些都是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在梳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时,供应商易出现的违法情形。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供应商违法操作的高发地,如采用伪造、编造等方式,提供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认证证书、业绩合同、健康证明以及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
某物业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公司为其员工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部分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校验码相同。财政部门经向社保管理部门函询确认:有的员工的社保缴费起止时间与该公司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明显示的时间不符,有的社保缴费金额不符,有的无社保缴费记录。据此,财政部门认定该公司提交的社保缴费证明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某高校电影实验器材项目,R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投诉称,R公司提供的CMA标识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财政部门经查,确认该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R公司申辩称:该检测报告系其合作企业提供,R公司对其真实性并不知情,并提供了合作合同等证据材料。同时,R公司还提供了生产厂家出具的参数证明材料。财政部门认为,虽然R公司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故意。但R公司作为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全面审慎审查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不能以未核实相关材料而免除责任。另外,投标文件本身系该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其中的所有材料均是为了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存在,故将虚假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提交,目的在于展示自身能力以期获得中标的有利结果,是否在评审时获得相应分数或影响评审,并不影响其对投标结果发挥的有利作用。综上,财政部门认定R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依法对R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
很多供应商不知道,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仅投诉不会成功,还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年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A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投诉B供应商存在违规问题。经财政部门调查,A供应商提交的证据材料与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某几页完全相同,且A供应商无法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构成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违法情形。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人员提醒,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能通过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获取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或其他相关信息。
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审计部门在对一市级单位的新建项目桩基检测进行审计时发现,参与该项目中的2家供应商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代表的社保均由A公司缴纳,涉嫌构成恶意串通,遂移送财政部门调查处理。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A公司和B公司在参与上述项目的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形,构成恶意串通的违法情形。
还有一个案例,李女士以个人身份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举报称,李女士曾为A公司员工,A公司和B公司在参与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情形,上述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李女士的主管授意编制。财政部门经过系列深入调查,认定A公司和B公司在参与上述项目的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恶意串通的违法情形。
第三个恶意串通的案例,审计部门在对某单位的文化交流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参与该项目中的2家供应商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代表的社保均由未参与该项目的C公司缴纳,上述供应商涉嫌构成恶意串通,并移送财政部门调查处理。财政部门经查发现,C为集团公司,A公司、B公司均为C公司的子公司。受C公司的指派,A公司和B公司参与了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A公司、B公司和C公司,构成恶意串通的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