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立体书第53期:编制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的10个典型错误
供应商不得存在经营异常和经济纠纷;本项目只接受制造商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以上这些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采购学园,懂政府采购实务的“学院派”。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资格条件设置的典型错误。
1.“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度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解析:供应商一般只需提供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即可,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连续三个月,限制新成立的企业,且额外增加供应商的负担。违反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
2.“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应查询结果的网站截图(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
解析: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2019〕38号)的规定,此项资格条件不应该由供应商提供网站截图,而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开标以后在线查询。
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解析:此类表述易引起争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表述: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供应商不得存在经营异常和经济纠纷”。
解析:存在经营异常和经济纠纷并不能说明供应商一定会有严重失信行为,作为资格条件不合法。
5.“本项目只接受制造商投标”。
解析:招标文件把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定为制造商,排斥代理商和经销商,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6.“供应商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解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暂扣执照和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不在法定限制范围。
7.“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解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采购文件如此规定,漏掉了刑事处罚。
8.要求供应商承诺“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解析:两家子公司如果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可以参与采购活动。一律禁止两家以上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采购活动,于法不符。
9.“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解析: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这就是说,供应商配合采购人进行开展需求调查是很正常的行为。如果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配合采购人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就不能再参与该采购活动,并将此情形作为资格条件,可能会成为采购人排斥特定供应商的手段。
10.“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解析: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备案并非是相关供应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即便未备案,相关供应商也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供应商在投标时尚未备案,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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