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的工作重点为聚焦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重点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一是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二是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三是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四是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通知》明确,师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于2024年5月15日前报送兵团财政局。兵团财政局于2024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兵团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并同时抄送兵团公安局和兵团市场监管局。
以下为原文
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师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决定在兵团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目标,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协同共治、标本兼治的原则,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工作重点。聚焦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重点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一是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二是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三是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四是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法律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检查对象及范围
(一)检查对象。兵团财政局综合考虑代理机构注册地、代理项目归属地等因素,确定了兵师两级5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监督检查对象(见附件1),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抽取比例为代理机构总数17%。
(二)检查范围。兵师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等因素抽取监督检查项目,重点选取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数量不得少于5个,项目不足5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汇总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兵师财政部门向相关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对照《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见附件4)进行自查,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电子文档),形成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2)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3年12月11日—12月31日)。兵师财政部门按照《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收集证据,检查工作底稿应当按采购项目编制,载明存在问题的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应法律依据,并附存在问题的证据材料。
(三)现场检查阶段(2024年1月1日—1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兵师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4年2月1日—4月30日)。兵师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兵师财政部门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的作用。师市财政部门汇总完成本地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兵团财政局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处)。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4年5月1日—5月31日)。师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于2024年5月15日前报送兵团财政局。兵团财政局于2024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兵团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并同时抄送兵团公安局和兵团市场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周密抓好实施。各级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师市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扎实推进,抓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设置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此次监督评价联络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兵团财政局适时对师市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师市视情况予以督办、通报、约谈等处理。
(四)关注进度,强化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师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15号和30号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兵团财政局(详见附件3),兵团财政局汇总兵团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财政部。
兵团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方晓 0991-290148
电子邮箱:895165499@qq.com
兵团公安局联系人及电话:张礓源 0991-5988192
兵团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王思今 0991-2896580
附件:1.2023年 “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名单
2.代理机构自查报告(模板)
3.“四类”专项整治工作旬报台账表
4. 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
兵团财政局 兵团公安局 兵团市场监管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