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报送四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每类型不少于1个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3-12-11 15:48:24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各州(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其中,财政部门按照《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编制工作底稿(待财政部下发),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典型案例、上报工作信息,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及属地公安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并组织省本级专项检查。各州(市)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区域相关工作。

以下为原文

各州(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内容参照财政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详见附件1)。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全省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各州(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其中,财政部门按照《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编制工作底稿(待财政部下发),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典型案例、上报工作信息,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及属地公安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四、工作安排

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并组织省本级专项检查。各州(市)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区域相关工作。

(一)统一抽取,下发名单(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由省财政厅统一选取100家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其中:省级、州(市)集采机构17家,2022-2023年有被投诉举报记录的代理省级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选取15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抽取省级社会代理机构20家、各州(市)社会代理机构48家。每家代理机构选取2022年1月1日以来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已开展2022年集采机构考核的州(市)财政部门,将本级集采机构2023年代理采购项目情况纳入此次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可结合集采机构考核要求予以调整。县级集采机构是否纳入此次专项整治,由州(市)财政局统筹考虑。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详见附件2)将印发各部门,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各州(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另行增加检查对象。

(二)分级通知,开展自查(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省财政厅、各州(市)财政局根据检查对象名单分别向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的文件、数据和材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初步梳理(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财政厅、各州(市)财政局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财政部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

(四)现场检查,重点核实(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各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五)处理处罚,提炼典型(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省财政厅、各州(市)财政局会同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处理处罚,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州(市)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于2024年4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六)汇总报告,总结上报(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省财政厅、各州(市)财政局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州(市)财政部门工作报告于5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清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发挥各自职能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具落细。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州(市)财政部门于每月13日及27日前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通过电子邮件上报省财政厅。专项工作结束时,各州(市)报送的四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每类型不少于1个,其他好的经验做法或探索建立的长效治理机制可以形成典型案例另行报送。省财政厅将把各州(市)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典型案例和总结报送情况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年度通报表扬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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