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财采〔2023〕3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特急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采〔2023〕31号
关于开展本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附件1)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本市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五个阶段:
(一)开展自查(2023年12月10日前)
市、区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附件2)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2023年12月31日前)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2024年1月31日前)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市、区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2024年5月31日前)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市、区财政部门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五)汇总报告(2024年6月30日前)
市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市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做好自查工作。
(二)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检查工作,财政部门不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周德成
联系电话:54679568*20054
附件:1. 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
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
治工作的通知
2. 专项整治工作被检查单位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