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有哪些违法情形?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中,涉及评审专家的有3类违法情形,包括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评审、违规让他人代为评审;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依法进行独立评审。
意图操纵评审结果,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
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需提供某设备的第三代产品,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认真研究采购文件要求和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参数性能,仅以产品名称中未注明第三代为由,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该供应商遂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审查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评审,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向其他评审专家发送内容为“某供应商得高分”的短信,在签署《评标责任书》时写下某供应商名字。评审过程中,为该供应商评分畸高,压低其他供应商得分,使该供应商最终得分排名第一。经财政部门调查,认为该评审专家的行为影响采购公平公正,取消了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并对该评审专家作出罚款2万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人员介绍,此案例中,评审专家通过发表倾向性言论,意图操纵或影响评审结果,行为恶劣,应给予相应处罚。
评审专家“分工协作”,协商评分
有些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相互“分工协作”,相互“参考”评审意见,未做到对所有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相互协商评分。
财政部门在对某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在调看评审现场监控录像时发现,评审专家张某和李某经过分工后,分别为供应商甲、乙评审后交换评审意见,张某在未翻阅供应商乙的投标文件的情况下,直接将李某对供应商乙的评分结果抄入其评分表。张某被财政部门认定未履行法定评审义务,严重违反了评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