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印发《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财采字[2023]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据了解,青海省本次随机抽取97家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检查,被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名额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附件),各市(州)财政部门在确定名额内,结合地区实际,分解各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行委)检查数量。各级财政部门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前述要求开展检查。
以下为原文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二)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四)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重点,精准靶向,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对于违法违规问题做到“零容忍”“早曝光”,强化震慑效应,切实发挥整治的重要抓手作用,以治促改,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有序。
(二)坚持各级并进和协同共治相结合。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各级财政部门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推进我省政府采购监管网络更细更密。
(三)坚持标本兼治和强标固本相结合。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强力开展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精准发力,完善行业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又要坚持抓常、抓长,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监管机制,做好日常防范工作,推进我省政府采购监管基础更牢更实。
三、工作依据
本次专项整治开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其他部门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四、工作部署
专项整治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各地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按照“标准统一、各级联动、逐步推进的原则”,按职责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总体统筹全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职权作出处理处罚,对于发现的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财政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电子版另发)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以各级财政部门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为线索,以在我省注册登记备案的正式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我省本次随机抽取97家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检查,被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名额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附件),各市(州)财政部门在确定名额内,结合地区实际,分解各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行委)检查数量。各级财政部门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前述要求开展检查。
六、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及专项整治采取代理机构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结合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开展自查(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各级财政部门向本地区被抽取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2023年12月7日至12月20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现场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2024年1月21日至4月15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上主动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各市州、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梳理整合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4月15日前完成。
(五)汇总报告(2024年4月16日至5月30日):各级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5月10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后报送财政部。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23年完成,请各市(州)财政部门对照上述第(一)类专项整治内容,提炼典型案例,形成单项工作报告,具体包括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举措等内容,于2023年1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仍按工作时间安排逐步推进,各市(州)财政部门于2024年5月10日之前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后报送财政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重大工作部署,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地区实际,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抓紧实施,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抓好工作落实,注重整改实效。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工作要求,把握任务节点,强化联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总结提炼,加强信息报送。按照财政部要求,各市州财政部门整合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行委)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两周将有关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梳理整合后按期汇报财政部。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总结工作,注重报送质量,确保我省专项整治工作完满完成。
附件: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