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著名的土木建筑“老八校”之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高度重视招标采购工作,于2019年设立处级建制的“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完善了“采管分离”内部控制工作机制,在制度建设、需求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该校本着“让学校放心、让老师省心、让自己安心”的理念,凭借完善的制度、规范的业务,连续三年获“政府采购先进高校”荣誉称号。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魏井福日前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公共资源交易省际合作联盟工作会阳光采购研讨会上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专访,分享了他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思考。
积极推进“两法”协调统一
政府采购信息报:2023年是《政府采购法》施行20周年,从采购人视角来看,您认为当前政府采购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是什么?
魏井福:《政府采购法》已实施20年有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采购事业的推进,政府采购概念及程序要求已经深入人心。
公共采购领域“两法并行”由来已久,导致一些概念和表述混乱,比如其适用范围交叉重叠,具体规则不尽一致,管理体制各成一套。虽然两法实施条例为两法衔接作了大量努力,但两法“叠床架屋”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让广大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在实务中经常引发如何界定工程范围、工程非招标项目的法律适用,以及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
从法律属性看,《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实体法;《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过程,但招标投标仅仅是实现公共采购目标的一个环节、一种方式,招标投标是过程而不是目的。而《政府采购法》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构建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已经涵盖了《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内容。
因此,如何推进“两法”协调统一,应该成为立法部门重点考虑的方向,也应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报: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指引下,各地着力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作为采购人,您对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怎么理解?
魏井福: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采购活动履行主体责任。现在的环境与二十年前已大不相同,采购人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应通过立法赋予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自主确定评审专家、加强采购需求及履约验收管理等权力。给了权力,也要明确责任,真正建立起采购人对采购结果“想负责、能负责、必负责”的机制。
在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的趋势下,一方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强化采购人的内部治理,要求和指导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控制度,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结果物有所值的目标保障机制。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计监察机构还要加大对采购人内控机制建设、执行的考核与监督,形成联动机制,倒逼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
另一方面,还应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广泛性。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公共资源交易省际合作联盟综合服务平台也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采购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