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压缩机 同一品牌 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某高校空气源热泵安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165万元,采购文件不久前发布。一位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发现,“评审办法”中要求空气源热泵的压缩机与主机为同一品牌,如果是同一品牌,计5分,不是同一品牌不得分。供应商如果是生产厂家,还需提供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不得分。由于这位供应商无法实现生产的空气源热泵压缩机与主机为同一品牌,于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建议采购人及时修改采购文件,但采购人答复时以采购文件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婉拒了该供应商的要求,认为采购文件这样设置,部分厂家是满足要求的,能保证采购活动的正常实施,而且这样设置,采购的产品性能更稳定,售后更省心。空气源热泵采购,要求压缩机与主机为同一品牌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问题并不大。
问题引出
空气源热泵采购,将压缩机与主机为同一品牌作为评审因素可以吗?
专家点评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空调公司总经理赵军向记者介绍,压缩机是较为专业的产品,行业内很少有压缩机与主机为同一个品牌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这样要求不合理。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压缩机的性能指标,将压缩机的性能指标作为评审因素。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商用空调渠道部北一区总经理唐文表示赞同,空气源热泵采购,压缩机和主机同一品牌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空气源热泵主机生产厂家都不生产制造压缩机,术业有专攻,好的厨师不一定要自制食材,所以采购人不能这样“严苛”的要求供应商。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市场上,压缩机品牌有美芝、日立、丹佛斯、松下、艾默生、恩布拉科等,以前不少国产品牌多采用外资品牌生产制造的压缩机,随着近几年我国企业的积极研发,市场也出现了如中外合资研发制造的压缩机,像美芝就是这样的品牌。但是,我国压缩机技术与国外相比,依然有一定的差距。当下,像大金空调主机和压缩机可以做到同一品牌,但是很多国产品牌并不能实现压缩机和主机为同一品牌。
采购人为何要如此要求?业界资深人士马正红告诉记者,压缩机是核心零部件,如果出现问题,维修就成了问题,部分采购人认为压缩机与主机为同一品牌,售后服务更有保障,维修也更方便。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如此要求,虽然有一定的考虑,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要求,也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的要求,但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毕竟市场上绝大多数企业无法参与,有指定品牌的嫌疑,限制和排斥了其他供应商,因此,采购文件不建议这样设置。”财政部评审专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苏平说。
财政部评审专家库成员王骞也认为,虽然压缩机是空气源热泵的关键部件,决定了整个空气源热泵的性能。但是,对于空气源热泵而言,选择与主机同一品牌的压缩机,与保证空气源热泵良好性能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在空气源热泵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将压缩机与主机为同一品牌作为评审因素,个人认为不是很合适。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