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压缩机品牌 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某空气源热泵改造(二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预算为150万元,有4家供应商参与。磋商文件在评审因素中明确压缩机的品牌为xx品牌,而且压缩机要为涡旋高效压缩机。磋商文件发布后,一家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明确具体的压缩机品牌,有指定特定品牌的嫌疑,于是提出质疑。采购人答复称,明确具体的压缩机品牌并非指定整个产品的品牌,而且,我国法律只要求不能指定特定品牌,并未规定不能指定特定的零部件品牌,并无不可。在需求调查阶段,自己也咨询了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及业内人士,该压缩机的品牌是很多空气源热泵企业都常用的,市场上绝大多数的供应商都能满足,并不会限制绝大多数的供应商参与该采购项目。明确了具体的压缩机的品牌,想要参与的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即可,对供应商来说,并不复杂,对采购人来说,产品质量也更有保障,一举多得,这样做并没有问题。
问题引出
1.指定压缩机品牌是否属于指定空气源热泵的品牌?
2.压缩机的品牌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认为,对于部分产品无关紧要的零部件,采购人想要要求具体的品牌是可以的。如果是特定的项目,如针对飞机的发动机,采购人希望指定特定的发动机,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该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要求压缩机的品牌,需要慎重。采购人指定特定的压缩机品牌,要考虑参与的供应商都采用这一品牌的压缩机,生产出来的设备性能是否依然可靠,生产线能否满足设备的生产需要,来不来得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或响应。而且,指定零部件的压缩机有隐性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的嫌疑。
一位业内人士称,采购人的磋商文件虽然要求的是压缩机的品牌,但很容易倾向于某一厂家,业内人士看到磋商文件这样设置,基本上就知道哪些企业常用该品牌的压缩机。如果该压缩机的品牌只有某一厂家才能生产,那么,指向性就更明显了。磋商文件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虽然部分采购人可能追求的是设备性能更好,但是,个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太妥当。
问题二: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热泵分会副秘书长谢宝刚告诉记者,压缩机确实对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和可靠性起着关键作用,但对于空气源热泵整机而言,采购人要求整机产品的性能指标即可,只要整机产品性能和价格等指标能够满足采购人的要求,不建议再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必须使用什么品牌的压缩机。采购人将压缩机的品牌作为评审因素没有必要。
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制冷空调工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国群建议一般情况下,采购人采购前一般会咨询空气源热泵的能效为几级、噪音大不大、性能稳定不稳定等,不会咨询压缩机是哪个品牌的,所以,采购人尽量不要在磋商文件中指定具体的压缩机品牌,也尽量不要将压缩机的品牌作为评审因素。
业界资深人士马正红认为,压缩机的性能指标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因为对空气源热泵来说,压缩机是较为重要的核心部件,压缩机的性能不同,产品整体质量不同。压缩机有5大类型,如往复式、螺杆式、回转式、涡旋式和离心式压缩机,不同的压缩机的性能有一定的区别,采购人想要什么类型的压缩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将压缩机的种类作为评审因素,但是尽量不在磋商文件中规定具体的压缩机品牌。
在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用户营业部部长温海斌看来,压缩机的性能和质量确实直接影响空气源热泵的性能和质量,并且贯穿空气源热泵整个生命周期。具备自主研发生产能力的压缩机生产企业的确能给采购人带来全方位的保障,部分采购人在评审因素中这样设置有一定的考虑,但是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依然需要综合衡量,不宜过度要求。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