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如何设置投标报价比例?成都加强工程监理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3-11-29 09:27:44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从规范监理行业取费标准等六个方面20个事项,促进工程监理履职尽责,提高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明确对信用等级C级及以下企业的项目等要实施着重检查,定期开展监理企业资质“双随机”核查。

《通知》明确,招标人​以招标控制价或该监理标段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数作为计算基数时,宜依据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设置一定比例,按招标控制价执行的不低于80%,按算术平均数执行的不低于90%,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低于该比例计算值的投标人报价不纳入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计算。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当明确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只有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方可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政府采购

原文如下: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

成住建规〔2023〕14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遏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工程监理履职尽责,提高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业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监理职责范围

01

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对施工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对安全生产、合同执行和信息管理,以及对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关系协调等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或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会商进行。


02

建设单位在工程监理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应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监督纳入服务委托范围。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和月报内容,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发现建筑工人工资拖欠存在集体上访风险或影响工程进度时,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并通过“一码通”向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03

对强制监理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即未委托监理单位)的,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首要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配备满足工程监理工作要求和能力的管理人员,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相关人员书面任命书,参照监理规范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二、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04

建设单位应依法择优选择监理企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除法定情形可邀请招标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和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依法执行,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对监理单位开展常态化履约检查,定期对监理机构组建、监理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履约评价,评价结果应与奖惩挂钩。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处理,并将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上报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05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厘清与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职责边界,按合同约定授予工程监理单位必要的权利,确保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各方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积极支持、配合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理工作指令。

三、压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06

监理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在相关住建监管平台登记合同主要信息,并按相关规定及建设监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


07

监理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监理合同及相关人员配备标准及时、规范配备项目监理管理人员,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实名考勤要求、履行人员变更程序。要加强项目监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其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督促其规范执业、廉洁执业。


08

监理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要求,定期对承接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开展巡查、考评,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督促派驻的监理人员履职尽责。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理的审查检查、巡视旁站、见证取样、督促整改、核查验收等职责,切实发挥监理作用。


09

监理单位应落实工程监理报告制度,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内容及报送标准,按以下要求如实做好监理日志、监理月报、重大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的专报等工作。监理单位已尽到法律、法规、规范及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责任的,可免除自身相关责任。

1. 按相关管理要求,每日在住建监管平台如实填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旁站验收等内容,形成监理日志;

2. 每月将本月施工进度、监理采取措施情况、下月监理工作重点等内容进行汇总,并不定期对质量、安全重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监理月报;

3. 针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发出整改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改正、不停止施工或建设单位拒不接受,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立即以专报的形式上报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形成专报及时报告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规范监理行业取费标准

10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监理行业协会采集我市具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监理服务招投标价格信息,定期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招标人可结合监理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参考已发布的工程类型监理服务招标价格,合理设置监理服务招标控制价;监理单位投标时可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参考已发布的价格信息合理报价,避免低于成本投标;非必须招标的监理项目可参考已发布的价格信息合理约定监理服务费。


11

招标人以招标控制价或该监理标段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数作为计算基数时,宜依据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设置一定比例,按招标控制价执行的不低于80%,按算术平均数执行的不低于90%,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低于该比例计算值的投标人报价不纳入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计算。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当明确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只有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方可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12

监理合同中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因素、工程质量目标等要求合理约定监理服务费。监理委托合同应对因非监理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长、超出合同范围的监理工作增加相应监理费用,并在相关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


13

鼓励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奖励条款,并设定监理服务质量评价优良标准及工程质量安全创优目标。对达到优良评价标准和创优目标,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员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奖励方式、奖励金额或比例,奖励费用可纳入项目总投资。

五、加强监理行业监督管理

14

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对项目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和对项目监理行为监管结合起来,加强对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行为的监管。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控情况;

2. 项目监理机构实施旁站、签发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通知单及复查问题整改结果、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

3. 项目监理机构自我考评、监理单位巡查考评的情况并复查上一次整改是否闭合;

4.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及相关专报等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15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纳入重点监管的项目,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第(十四)条所列检查内容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1. 信用等级C级及以下监理企业所承接的项目;

2. 新开工6个月内发生总监变更、同一个建设项目变更总监超过2次、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总监对应的项目;

3. 监理服务价格低于我市已发布的重点项目监理服务中标价格平均水平80%的项目;

4.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集访讨薪等问题的项目;

5. 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后果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被相关部门列为重点监督对象的企业或个人的项目。


16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资质达标情况开展“双随机”核查。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后果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为重点监督对象的监理单位,将自动纳入核查名单。经核查认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市、县(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17

监理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监理企业依法依规参与监理项目的投标活动,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检查。发现严重低于成本报价、恶意串通报价、出借资质“挂靠监理”及项目监理人员只签字不到岗履职等不良行为的,监理行业协会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依法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惩戒。

18

​建设单位或其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招标人)予以信用或积分扣分,并向其所属的上级部门(单位)通报,对国有投资项目同时抄送相关国资监管机构,涉嫌不廉洁从业行为的,向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对存在下列第5至第10款情形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1. 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费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未对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或完善变更手续进行有效监管的;

3.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未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或故意妨碍其正常履行监理职责的;

4. 对监理单位挂靠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提出处理措施并抄报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5. 建设项目依法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 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或订立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7. 将监理服务委托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8. 与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9. 对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10. 建设单位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9

监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在住建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对存在下列第4至第6款情形的,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对被认定存在下列第7至第15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法给予限制市场准入,不支持其参与本市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理服务:

1. 在建项目未按规定及时、规范配备项目监理管理人员的;

2. 未按规定对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开展巡查、考评的;

3. 未履行报告义务,承接项目发生建筑工人到省、到市上访讨薪的;

4. 委派的项目总监或其他监理人员与监理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5. 监理单位不是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的收款单位的;

6. 派驻的监理人员未参与该工程的监理活动,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变更及工程款支付等文件审查签字非本监理单位人员的;

7. 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承接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8.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9. 存在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等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

10.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1.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3.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的;

14.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0

监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按规定对相关监理人员和其所在的监理单位予以信用扣分,将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监理人员“一码通”诚信档案;对存在下列第5至第7款情形的,项目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对被认定存在下列第8至第12款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未履行报告义务,承接项目发生建筑工人到省、到市上访讨薪事件的;

2. 未发现或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以制止、记载、报告的;

3. 对涉及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及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巡视检查不到位的;

4. 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的;

5. 项目监理管理人员未落实实名制考勤要求,“考勤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6. 监理人员只签字不到岗履职,或经认定存在代签字的;

7. 监理人员同时从两家以上单位获取薪酬,且大部分薪酬由非本单位支付的;

8.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9.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时,未及时要求整改、停工并报告的;

10. 监理人员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法律法规及国家、四川省有相关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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