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需要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采购项目的价格、性能、基本参数和供应商等情况。如果采购需求调查不充分,会出现哪些问题呢?
“当前采购需求调查的目的之一是如何更好地通过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预算精确度。有的预算申报过多,项目招标结束后,项目结余款多;有的预算申报不足,难以实现采购人的预期。”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确定采购需求需将重要内容或指标表述完整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晟表示,采购人之所以无法购买到心仪的产品,是因为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必备的政府采购知识和确定采购需求的专业能力,也不知道如何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工作。
在该负责人看来,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常见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采购标的物名称不规范。标的物范围不明确。如“放射科设备一批”“防疫物资一批”等,采购标的名称太过笼统,潜在投标人无法通过招标公告的媒介搜索关键词来准确获取采购项目信息。标的物命名不规范,将俗称或简称代替商品名称。例如,“B超”“CT机”等,应当采用官方发布的标准名称,例如,CT可使用海关颁布的具有唯一ID标识的商品名称,进口HS编号为9022120000的“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证产品名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二是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将非重要参数或核心功能设置成★标指标。例如,将“无影灯光源数量:母灯84个,子灯48个”设置为★标指标,有排他性之意。技术参数要求有歧义或逻辑错误。例如,便携式超声要求总重量≥10kg(参数设定与性能优劣背道而驰)。国际单位的表述不规范。例如,将SI词头“M”(兆)和“m”(毫)混用,将“压强≥mbar”写成“≥Mbar”,根据GB的国际单位,M=106而m=10-3。
三是技术要求不完整。技术要求是实际采购需求的必要条件:一个是技术要求所提出的每一个条件都应作为招标投标及履约验收的要求;另一个是技术要求未提出的条件(除非有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都不能作为招标投标及履约验收的要求。因此,在确定采购需求时,要尽可能地将重要的内容或指标表述完整。
四是技术要求因带主观性而无法评判。例如,使用“设备功能强大,使用方便,界面友好,外观新颖,节省能耗”等表述作为采购需求,其主观性强而无法量化评判指标。
充分调查避免采购需求“量身定做”
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杜杰认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完整度不够、准确度不够、合规性问题和采购政策执行不准等问题。
一是完整度不够。采购需求未明确所有技术、商务要求,或者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二是准确度不够。采购需求未做到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不够客观,量化指标未明确相应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未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
三是合规性问题。由于调查不够,导致出现采购需求“量身定做”的问题,即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或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或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
四是采购政策执行不准。在落实中小企业政策时,确定项目是否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需要准确了解供应商企业规模(服务、工程项目)或货物制造商企业规模(货物项目)。货物采购项目,还需要了解采购货物是否被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否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