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实施之后,采购过程中增加了很多程序和步骤,采购人不仅要组织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报告和实施计划,同时还要协调单位内部的相关部门开展采购风险的审查,协调第三方机构代理机构以及专家学者开展调查论证的工作。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需求调查,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新兴业务领域,也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需求调查工作仍处在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杜杰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
采购需求调查应兼顾广度和深度
杜杰介绍,自22号文实施以来,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调查的重视程度逐步增强,但部分采购人对需求调查工作不足,没有扎实地开展需求调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应该调查的项目没有进行调查。其二是需求调查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认为只是一个要完成的流程,并没有充分认识到需求调查的重要性。
杜杰认为,目前市场主体对政府采购需求调查这一政府采购的前期环节也比较陌生,有的甚至担心自己的技术方案或价格水平被提前知道,不利于后期竞争,故而在调查反馈中进行一定的保留或隐藏。
“以上两方面综合起来,就是需求调查的范围不够、深度不够,导致调查效果打折扣,最终导致采购需求出现问题:脱离市场实际、‘闭门造车’,或者存在‘量身定制采购需求’,引发质疑投诉。”杜杰说。
采购需求切莫走过场避免新《办法》老方法
目前政府采购需求调查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很多采购人单位意识到了采购需求调查的重要性,也在积极寻求采购需求调查的方法。“由于时间短、项目推进要求高、信息壁垒等多方因素,导致很多时候需求调查仍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对于需求深化和管理的要求,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张其翅说。
“在采购需求调查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部分单位对采购需求管理不够重视,对采购需求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尤其对采购需求管理的具体条款认识不够全面,在采购需求调查和重点审查上,形成了一种走程序走过场的情况,未形成有效结果,不能集中发挥好需求调查的作用。”文化和旅游部财务司绩效和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宋宇说。
采购需求调查结论缺乏实效性
“采购需求调查结论缺乏实效性是采购需求调查存在的一个问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采购人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时通常处于每年8月至11月,此时采购人都要面向市场潜在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需求调查的方式通常围绕市场主流品牌采取询价、函询、走访、邀请座谈等方式,对需要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性能、规格、质量、资质条件等内容进行调查了解,并据此作为采购人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依据。但是预算编制结果与次年具体实施采购过程间隔少则3个月,多则半年或一年,受市场波动和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实际采购成交额与预算编制数经常会产生一定差距。因此,采购需求调查在编制预算前开展过的,在采购实施前是否应该重新开展需求调查,因需求调查出现的变动是否可以调整预算值得下一步探讨。
该负责人介绍,实施采购需求调查主体还面临廉政风险。按照要求,采购需求调查必须由采购人组织实施,无论需求调查在预算编制前还是在采购活动实施前,采购人都要主动对接市场潜在供应商,在此过程中市场经营者将提前知晓哪些采购人将在下一个年度有采购意向,而且会获取采购数量、采购规模等信息,对于采购人而言可能会面临商家、厂商的集中公关和围猎,易发生腐败问题。
“采购需求调查与招投标活动难以割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必须包含采购需求调查结论的核心参数,为了实现采购人预期,招标文件参数有时难以避免存在一定程度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易引发采购活动产生质疑和投诉。”该负责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