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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

政府采购信息网 孙强 2023-11-17 15:13:57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就《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共有7章39条,内容由从原《办法》34条增补删减修改为39条。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解释和监管职责分工等;评标专家入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得入选专家库的情形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等;评标专家聘请信息发布、入库申请方式、资格审查委员会、设立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以及抽取的项目范围等;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方式、时限要求、网络终端应具备的条件、设有网络终端单位承担的义务、评标专家回避、补抽的情形等;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信用评价考核、继续教育培训、建立专家个人从业档案等制度要求;不同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本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印发施行时间,原办法同步废止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入选省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能够客观、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及本专业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能够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满足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需要;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70周岁。

《征求意见稿》明确,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等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专家评聘入库与解聘出库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升评标工作质量,我委牵头对《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进行修订,形成《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省发改委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来信、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政策法规处,来件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签名)。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止。

感谢您的关注和参与。

联系人:黄丽南、沈 洵

传 真:87063491

电 话:0591-87830465、87063686

电子邮箱:fgwfgc@fujian.gov.cn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6日

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专家评聘入库与解聘出库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打造优质、高效、廉洁的评标专家队伍,提升评标工作质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和出库及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互联共享活动。

评标专家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经评聘纳入省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承担评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组建的,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专家库信息系统是指依据本办法建设的,服务于专家库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省专家库,并由省发改委负责组建和管理工作。省、市、县(区)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完成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审查、专业变更审查、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核评价、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

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同级市、县(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托省专家库信息系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资格初审、专业变更初审等工作。

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专家评标现场纪律和秩序,组织评价评标专家现场行为等。

省经济信息中心作为省专家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系统建设、日常运维和安全保障。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专业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执行,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其他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省专家库的网络终端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五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适应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鼓励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六条 评标专家入库遵循个人自愿原则,经选聘进入省专家库的专家自愿接受并遵守本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关于评标专家库使用、管理等规定。

第七条入选省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能够客观、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及本专业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能够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满足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需要;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70周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被取消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原因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

第九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当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专业知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全面的评审和比较,对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依法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五)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觉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配合招标人处理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

(八)及时维护省专家库内的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准确、真实、有效;

(九)服从管理,参加继续教育,接受考核、信用评价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关于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规定,适用于参加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活动的评标专家。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十二条省发改委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设置及条件要求,每年定期通过信息网络等公开方式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新建评标专家库。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申报入选省专家库,可以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交个人申请书,需经所在单位对其填报信息审核盖章;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提交单位推荐书。申请材料均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及其他证明材料。

已退休未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作为入库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应聘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省交易中心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入库终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专家候选人,参加统一组织的入库培训和考试。

省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发改委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纳入省专家库统一管理。

未取得省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省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省交易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托省专家库设立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活动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库内抽取。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其他省级专家库抽取。

其他项目的评标专家也可以从省专家库内抽取。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四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应当使用省专家库信息系统,通过交易场所的网络终端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重点建设项目经由发改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权限确认,其他项目经招标人的同级行业或专业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省专家库内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八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后立即进行;专家应在约定时间内到达评标现场。

第十九条 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省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及相应的见证设施与网络环境;

(二)配备专门操作人员,人员名单经省发改委备案;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抽取评标专家用房。

第二十条 设有省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免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二)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三)建立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并落实责任制,确保抽取过程严格规范;

(四)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五)对抽取过程全程留痕,抽取信息可追溯;

(六)定期向省发改委报送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省发改委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

(二)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三)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五)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见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过程等监督。

第五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五年。聘期届满,经过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省交易中心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交易中心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托信用评价方式,开展“一标一评”和年度考核工作,全面考核专家的专业能力、评标质量、廉洁自律等情况,对评标专家考核年度内产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累计处理,并作出考核结论。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交易中心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省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分类分级培训制度。专家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专项培训和岗位培训等。

对新入库专家应当进行初任培训,进行招标投标业务、法律知识、廉洁自律教育和电子化评标技能培训。

对评标行为不规范、评标质量不高的专家应当进行专项培训。

可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岗位培训。

第二十九条 省交易中心建立并更新专家个人从业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或电子记录;

(二)专家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包括日常评标行为评价情况,评审过程及结果等的书面记录或电子记录;

(三)专家信用记录;

(四)参加培训情况;

(五)年度考核情况。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改委应当取消其评标资格,予以解聘、出库:

(一)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年龄满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满70周岁;

(四)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名单的;

(五)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建立完善专家库信息系统配套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推进专家库信息系统的电子化、智能化,实现全程留痕。

(一)遵循合法、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建设过程中注重系统安全性和扩展性。

(二)定期进行维护、升级、备份与恢复,及时修复漏洞。

(三)按照规定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等系统互联互通。

(四)通过网络安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通过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予以曝光,将有关情况通报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入库单位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并由省交易中心记入专家个人从业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由省发改委将其从评标专家库中解聘并退库;涉嫌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申请入库: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在评标过程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终止该评标专家评标活动,按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组建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上述行为的,依法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后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评标有效;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评标无效,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以及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设有网络终端的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改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终端设置: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

(三)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由未经培训且备案的人员负责抽取操作事宜的;

(六)由于机构、场所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抽取终端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省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未经批准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评标无效的,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评标专家,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推荐入库单位未按规定对评标专家填报信息审核把关造成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暂停其一定期限内申报和推荐专家入库,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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