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到11月3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举办的政府采购线下培训班福州班成功如期举办,在11月3日上午的课堂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为现场学员详细解答了3C认证等常见政府采购相关问题。
问题一:采购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需要将3C认证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刘亚利答:3C认证的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最基础的安全认证,3C认证证书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市场准入资格。因此,如果采购3C认证目录的产品,3C认证证书必须设置为一票否决因素。但是资格条件是针对供应商的要求,对产品的要求是实质性条款,因此不能将3C认证设置为资格条件,应当将其设置为实质性条款。但是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3C认证证书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问题二:第一次质疑其他供应商不具备某些功能不成立,能第二次质疑同一供应商不具备3C认证吗?
刘亚利答:本质上供应商不能质疑供应商,质疑其他供应商的实质是对评审结果的质疑。如果采购文件规定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只能为一次,则本问题中的供应商不能对问题环节(采购结果)进行二次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了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问题三:供应商投诉采购文件导致项目暂停,恢复后时间如何计算?
刘亚利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要具体看是否涉及资格条件或采购标的调整,如果涉及资格条件或采购标的调整,需要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如果不涉及资格条件或采购标的变更,但是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问题四:《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档案保存的采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评估报告等,但目前项目档案中没有针对“采购活动记录”和“评估报告”的专项文件,这两者指什么?
答: 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活动记录”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相关信息、采购过程中行程的各项表格文件如各方的签字表、采购人代表授权函、评审报告等等,作为附件上传。
关于“评估报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相应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可以看出,“评估报告”应当是评审(评标)报告的综述,而不是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支出效益评估报告。具体内容一般包括该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预算、采购方式、合同类型、哪些供应商获取了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截止时参与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哪些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哪些供应商投标(响应)无效、专家是否按时参加评审以及评审过程中的各种情况等等,“采购活动记录”中的相关附件表格作为附件附在“评估报告”之后。
问题五: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
刘亚利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是对关联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是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
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