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日照市先行先试,积极完善政采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搭建起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四梁八柱”,不断提升日照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助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是印发《日照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试行)》。将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五类主体全部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信用评价主体全覆盖。
二是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参与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改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减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
三是加强合同履约信用管理。实行合同基本信息归集,将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有合同违约记录单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进行动态监管,并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对政府部门发出预警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