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涉及这三类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3-11-03 09:13:15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1月1日,重庆市财政局发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渝财规〔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通知》对新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及主体、公开时间、公开要求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公开内容及主体。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履约验收信息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基础上,须进一步备案或公开质疑答复、评审得分、履约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并针对信息的内容确定了相应模板。二是明确公开时间。质疑答复情况应当自质疑答复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备案。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情况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履约验收结果应当自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三是针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相关要求。建立问题整改约谈机制,对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突出的区县和单位进行约谈,由财政部门负责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原因,由具体责任方进行整改。

原文如下: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渝财规〔2023〕9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信息公开是提升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度的基本实现形式,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扩大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内容及主体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履约验收信息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备案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信息,以及公开评审得分和履约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

(一)备案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内容应全面完整,质疑答复人应将质疑答复情况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质疑答复板块备案。

(二)公开评审得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公告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供应商分项总得分及排序情况,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供应商最终报价及排序情况。

(三)公开履约结果。政府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应于最后一次验收结束后及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履约结果栏目公告。项目合同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也应及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履约结果栏目公告。

二、公开时间

(一)质疑答复。质疑答复情况应当自质疑答复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备案。

(二)评审得分。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三)履约结果。履约验收结果应当自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

三、公开要求

市财政局将对照财政部开展的政府采购年度透明度评估和我市开展的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结果,建立问题整改约谈机制。根据第三方评估和监督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突出的区县和单位进行约谈,由财政部门负责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原因,由具体责任方进行整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将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质疑答复情况(模板)

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模板)

3.履约结果公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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