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框架协议采购的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审核备案、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入围结果共享、推行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在框架协议采购的审核备案方面,《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范围、竞争机制和政策落实等采购方案内容开展重点审核。认真落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及“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的基本原则,严格把控相应实施范围;加强竞争机制审核,合理合规确定评审方法,严控质量优先法的适用;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细化政府绿色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支持创新等各项采购政策执行措施。征集人应当准确把握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化整为零、规避单一项目采购。在备案中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后实施,也可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
《通知》明确,对于通用类品目框架协议采购,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单独组织实施或区域联合实施的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征集,入围结果可以在区域共享使用。
在推行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方面,《通知》提出,框架协议采购通过陕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由征集人在陕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进行采购项目立项、编制实施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发布征集公告,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发布结果公告。征集人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后,入围结果在陕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公布。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中,通过“卖场采购计划”—“框架协议合同授予”的方式备案采购计划,同步推送至陕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按照协议约定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发布采购结果。
此外,《通知》强调,陕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已经建成,原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符合条件的统一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